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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刀砍死鄰居 法官判賠60萬6293元原因是...

郭男揮刀砍死高男,士林地方法院判賠60萬6293元。(記者黃捷攝)

郭男揮刀砍死高男,士林地方法院判賠60萬6293元。(記者黃捷攝)

2017/04/24 13:42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50歲郭姓男子前年3月懷疑63歲高姓鄰居與女友有染,盛怒之下揮刀砍死高男,遭依殺人罪判刑12年,死者家屬認為死者對年逾8旬的老母親有扶養義務,包含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另提附帶民事求償199萬餘元,但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死者需負擔的扶養為6293元,喪葬費已由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支付,並將精神慰撫金酌減為60萬元,判郭男須賠60萬6293元。

郭男多年前搬進北市「大同之家」社區,進而與同棟鍾姓女鄰居交往,前年3月12日晚間返家時,發現高男從他家出來,當時鍾女也在家,因而懷疑2人有染,拿西瓜刀砍斷高男左側椎動脈,高男出血休克,送醫不治。

高男家屬主張,高男對年逾8旬的老母親有扶養義務,求償38萬5237元撫養金,以及高男喪葬費支出10萬元5600,另再請求150萬元家屬的精神慰撫金。

法官調查發現,高母居住桃園,並於案發後4個月死亡,包含高男在內共有4名子女,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2年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萬9490元,而高男具有低收入戶、中度身心障礙者身分,扶養義務依《民法》應減輕為其他兄弟姊妹的1/4,因此這4個月的扶養費,計算後應以6293元為適當。

法官並指出,案發後家屬已領取士林地檢署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30萬元,超過高男喪葬費用,不得再為請求,而郭男國小畢業、無業,為低收入戶,也領有中度精障手冊,衡量雙方身分、地位及資力,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因此判郭男須賠60萬6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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