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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線未讓幹道先行 撞癱男大生判賠1180萬元

黃男騎在支線、沿線巷口劃設「停」標誌,黃男未禮讓幹道車先行釀禍。(示意圖,記者鄭淑婷攝)

黃男騎在支線、沿線巷口劃設「停」標誌,黃男未禮讓幹道車先行釀禍。(示意圖,記者鄭淑婷攝)

2017/04/07 12:31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黃姓男子2年多前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一段、金陵路口,與年僅20歲的姜姓男大生發生車禍,姜男因腦部重傷、癱瘓,至今需24小時照料,車禍鑑定報告指出,車禍發生時黃男在支線,沿線巷口劃設有「停」標誌,依規定支線必須讓幹道先行,黃男未注意減速、查看釀禍,刑事已被判處6個月徒刑,姜男媽媽另提出民事求償,桃園地院判決黃男須賠償1180萬元。

判決指出,103年11月5日晚上7點多,黃男騎車行經中壢區龍岡路一段與金陵路口,準備從龍岡路一段的巷子要往金陵路方向行走,卻在路口與騎在龍岡路往新興路方向的姜男發生擦撞,姜男連人帶車倒地後昏迷,送醫急救開刀,但因腦部重傷、癱瘓無法自理生活,也無法與家人溝通,需人24小時從旁照料,姜男媽媽心碎地說,黃男在支線應該要禮讓幹道車,卻為搶一時之快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

車禍事故鑑定報告指出,案發的交叉路口沒有號誌,但沿線巷口畫設有「停」標誌,黃男騎在「支線」上須停車查看再行,並讓幹道車輛先行,但黃男卻疏於減速查看釀禍,刑事部分黃男一審被判6月徒刑;姜男媽媽另提民事求償,桃園地院法官審結,判處黃男須賠償1180萬元。

黃男目前在桃園監獄服刑中,開庭、言詞辯論時,他都表示不願意出庭為自身辯護,法官調閱他104年的所得僅有9009元,名下並無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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