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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死人還告家屬 法官質疑他「針鋒相對、性格激烈」撤銷緩刑

    羅男駕駛貨車與年僅20歲邱姓騎士相撞,邱男傷重不治。(記者顏宏駿翻攝)

    羅男駕駛貨車與年僅20歲邱姓騎士相撞,邱男傷重不治。(記者顏宏駿翻攝)

    首次上稿 10-06 23:44
    更新時間 10-07 06:27

    彰化縣羅姓男子去年11月4日駕駛貨車,與年僅20歲邱姓機車騎士相撞,邱男傷重死亡,其父持刀威脅、怒砸貨車逼他出面,被羅男控告殺人未遂罪,羅男還提附帶民事訴訟,向邱父索賠金錢,至於他自己的過失致死部分,羅男僅願意賠償110萬元,雙方和解不成,一審認為羅男已盡力,輕判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還宣告緩刑2年,檢方上訴質疑宣告緩刑不當,二審也認為羅男控告邱父刑事與民事賠償,不體諒對方喪子之慟,選擇「針鋒相對」,「性格實屬激烈」,判決撤銷緩刑。

    判決書指出,羅男於上述時間駕駛小貨車,在彰化縣大村鄉與騎機車的邱男相撞,邱男當天傷重死亡,事發後5個月,今年4月9日,死者父親持西瓜刀找羅男理論,羅男拔腿奔跑,邱父沒有追上,翌日(10日)打電話威脅羅男「我一定把你找得到」、「我抓到就給你死」,並持石頭砸貨車。

    羅男控告邱父殺人未遂罪與毀損罪,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邱父索賠金錢(金額不詳),但彰化地檢署認為不構成殺人未遂,僅對邱父提起恐嚇與毀損罪公訴。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認為,邱父認罪,身為人父,望子成龍,20歲愛子卻被羅男撞死,面臨白髮人送黑髮人悲慘境遇,內心憤恨可想而知,顯然可憫恕,輕判拘役80日,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1萬元,民事賠償則由彰化地院民事庭審理中。

    至於羅男過失致死部分,彰化地院刑事庭認為,他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責任5成,死者的父母已領取強制保險金共200萬元,羅男願意再賠償110萬元,邱男父母索賠1000萬元,雙方差距太大而無法和解,但羅男已經盡力彌補邱男父母傷痛,輕判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條件是要把110萬元匯款到邱男父母帳戶。

    彰化地檢署不服判決上訴二審,質疑沒有和解,一審宣告緩刑不當,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有異於一審的見解。

    二審認為,邱父已經提出過失致死罪的附帶民事賠償,羅男應該負擔多少賠償,還要等法院民事庭審理,一審刑事庭卻逕自認定羅男應該負擔110萬元,並作為宣告緩刑的附帶條件,此判決已有不宜。

    二審強調,邱父因愛子與羅男車禍亡故,而有恐嚇、毀損等犯行,羅男控告刑事之外,還對邱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示羅男對車禍衝突,選擇「針鋒相對之方式應對,並未能體諒告訴人(邱父)的情緒,性格實屬激烈」,不宜宣告緩刑,雖維持一審5月判決,但撤銷緩刑,可上訴三審。

    邱男騎乘的機車毀損頗嚴重,年僅20歲的他,送醫不久傷重死亡。(記者顏宏駿翻攝)

    邱男騎乘的機車毀損頗嚴重,年僅20歲的他,送醫不久傷重死亡。(記者顏宏駿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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