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強暴女子只加重6個月 二審法官看不下.......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男子李健榕在2000年與2006年兩度性侵害女子,第一次判刑5年,第二次判刑7年,他又在去年夏天,見女子小芳與男友吵架走散,他計誘小芳上車,手掐脖子威脅「撞死妳」,性侵害小芳得逞,不料,台中地院一審卻依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6月,只比第二次侵害「加重量刑」6個月,台中地檢署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也認為量刑太輕,沒有充分審酌李男的惡行,撤銷原判,改判徒刑9年。
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國中肄業且離婚的李健榕(羈押中),2000年間性侵害女子判刑5年,出獄後又在2006年再度犯下性侵害罪,這次性侵害判刑7年,他於2014年1月出獄,卻於出獄不到1年半,去年6月27日凌晨,他開車行經台中市一家KTV前,見女子小芳(化名)與男友爭吵走散,他謊稱知道對方的行蹤,願意載小芳去找男朋友。
小芳六神無主,竟傻到相信陌生人的話,直到李男把車駛向偏僻處,小芳才察覺怪異,想跳車逃離,李男先威脅「撞死妳」,又多次掐住小芳脖子,強脫衣褲性侵害得逞。
台中地院一審時,李男坦承性侵害,但又辯稱「自己無法控制自己」,一審認為他惡性令人髮指,用暴力逞慾,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小芳身心,還一再推諉自己難以控制,欠缺悔悟之意,且在第二次性侵害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再犯,屬於累犯應加重其刑,不過,卻只判刑7年6月,比第二次性侵害判刑7年,僅加重6個月。
台中地檢署認為量刑太輕,李男則認為量刑太重,雙方都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李男雖坦承犯行,但一審沒有充分審酌李男的惡行,包括半夜計誘落單女子,施以暴力強制性交,對小芳身心造成莫大傷害,也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一審量刑太輕,撤銷原判決,二審改判徒刑9年,可以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