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補費通知郵資全民買單 高公局判賠7456萬
2017/02/17 14:2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交通部高公局10年前委由遠通電收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事宜,當時雙方約定,若用路人欠費,遠通電收應以掛號信通知補費並收50元手續費,不料103年立法院決議應先寄平信通知欠費,且免收手續費,事後遠通電收不滿額外增加營運成本,向高工局提告求償103年1月至105年2月支付郵資共7456萬元,高等法院認定求償有理,今天判高公局應如數支付7456萬元。
遠通電收具狀指出,其與高公局簽訂的合約中,不包含先寄平信通知欠費用路人此一項目,高公局在103年依立法院決議,對於未裝eTag或已裝eTag但餘額不足者,要求遠通電收先寄平信通知欠費用路人,每筆郵資4.7元,公司因此每月額外支出郵資300多萬元,要求高公局支付103年1月至104年8月底的平信催費郵資共5583萬元。
高公局主張,遠通電收與高公局簽訂電子收費契約,本身即有先以平信通知欠費用路人補繳通行費的義務,因此拒付平信催費郵資。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合約並未約定遠通電收應付平信催費郵資,且立法院對於立法、預算以外的決議,僅具建議性質,並不是法律,無拘束力,判高公局應支付平信催費郵資5583萬元。
高公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遠通電收也提起上訴,趁勝追加求償高公局還應再支付104年9月至105年2月的平信催費郵資1873萬,共7456萬元。
高等法院認為,高公局和遠通電收簽訂電子收費契約時,遠通電收依約僅須以掛號郵信寄送繳費通知給欠費用路人,並無先以平信通知繳納的義務,今判高公局應如數支付7456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