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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賭博生意 在家接單也算「聚眾」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現今科技精進,透過電話、傳真、網路下注,與賭客親自到場無異,仍依賭博罪判林男6月徒刑。(資料照,記者金仁晧攝)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現今科技精進,透過電話、傳真、網路下注,與賭客親自到場無異,仍依賭博罪判林男6月徒刑。(資料照,記者金仁晧攝)

2017/01/18 16:51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林姓男子在家中透過電話或傳真,接受賭客簽注六合彩,並利用匯款方式收賭金、賠獎金,原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仍被警方循線查獲。開庭時,林男雖主張沒有開設賭場,但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現今科技精進,透過電話、傳真、網路下注,與賭客親自到場無異,仍依賭博罪判林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

判決指出,《刑法》268條所謂「賭博場所」,僅需有一定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並不需要有一定場地供人前往,另「聚眾賭博」指聚合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林男將家中電話、傳真提供給賭客下注,就等於將自己住所開放給不特定人進出,即可認定是公眾得出入的賭博場所。

林男雖是累犯,已有3次賭博前科,法官痛批他不知悔改,再犯助長賭博歪風,影響社會善良風氣,但審酌他犯後態度尚可,經營賭站期間不長,規模不大,且家中育有就學中及智能障礙的子女,另有高齡體弱母親待奉養,家中經濟壓力大,林男本身也罹患肝癌,臨時工收入不固定,僅判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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