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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劈腿與少女性愛 被控性侵法官輕判

菜市場擺攤男劈腿與少女性愛,少女的母親指控是性侵,法官輕判1年8個月、緩刑3年。(情境圖)

菜市場擺攤男劈腿與少女性愛,少女的母親指控是性侵,法官輕判1年8個月、緩刑3年。(情境圖)

2016/10/06 12:02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鍾姓菜販常到女友家做客,見女友父親的同居人之女,年僅13歲年幼可欺,對兩性關係懵懂,竟想腳踏兩船,花言誘騙性侵少女,因少女事後曾有自殘等異常舉止,母親追問才知女兒已非完璧,怒告鍾男,雄院審結判鍾1年8個月、賠償40萬元、緩刑3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在菜市場擺攤的鍾男(20歲)於102、103年間經常到女友家過夜,他的女友是被害少女的母親同居男友之女,少女於小六時就認識被告鍾男,103年3月趁女友和少女的家人不在家,涉嫌摸、吻少女胸部,進而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女友和少女家人全被蒙在鼓裡。

不久,少女的媽媽察覺女兒個性變得奇怪,也和女兒感情越變越不好,女兒竟還自殘,直到母女爭吵,她逼問女兒才說出遭鍾男性侵,為人母憤怒、不捨與自責,立即報警處理,鍾男坦承並表後悔,少女媽媽向法官哭訴:「我對被告這麼好,他竟然這樣回報,我女兒毀在他手上」。

法官調查被告雖未違反少女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但少女當時未滿14歲,身體發育及心智尚未健全,並顧及鍾男懊悔並坦承,觀察2人臉書對話及出遊影片,法官認為2人相當熟識,案發後仍互動熱絡,足見被告並非隨機恣意和幼女發生性行為,應和少女互有好感。

但少女的媽媽指控「女兒是被強迫的」、「她不敢講」,因鍾男不願承認強制性交,她不接受其提出的和解條件;法院審酌目前社會風氣日趨開放,資訊傳播甚為發達,學校對建立青少年正確性觀念及性自主意識也多加宣導,少女對性自主權理應有認識,故判1年8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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