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鋸限制鄰居通行自由 妄想症婦人踢警下體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北市一名婦人限制鄰居的騎車自由,還踢前來處理的員警下體,因她患有妄想症,士林地院審理時,請她的兒子當「輔佐人」,協助表達意見,法官發現她在犯案當下的辨識能力,確有明顯降低,但當庭仍能透過兒子陳述,無重大乖離之處,予以減輕其刑,未達免刑。
婦人10年前對親戚及鄰居出現妄想,認為對方妒忌她的財產而故意挑釁,除主張土地所有權,還在客廳裝設監視器監控外頭狀態,但因缺乏病識感,未積極就醫,有自傷或暴力解決問題傾向,103年3月才被強制就醫。
103年9月底,該婦見鄰居騎車經過她家門口,突持一把1.2公尺長的鋸子,揚言不得通行,4名員警獲報到場,未料她把鋸子丟向另名路過的騎士,員警立刻將其壓制在地。
婦人不甘被銬,大爆粗口,掙扎間踢到吳姓警員的下體,導致吳員前臂、兩手、右膝多處擦裂傷,後被帶到巡邏車上,又踹彎駕駛座後方的安全防護版,被士林地檢署起訴。
馬偕醫院評估該婦的生活史、病史、心理狀態,發現她僅對親戚與鄰居出現妄想,對旁人則維持友善關係,會襲警是因認為警察處理不公,才會情緒失控,該行為可被歸於精神障礙,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
法官請婦人兒子當輔佐人,協助當庭陳述意見,發現她犯案時雖然行為辨識能力降低,但透過兒子理解詢問內容,尚能描述案情、原因、年籍資料,言談並無重大乖離現實或答非所問之處,因此予以減刑,並未免刑。
婦人犯強制、傷害、侮辱公務員等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並應於服刑之前,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可上訴。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亞樵指出,「入相當處所」在此一般指的是進入醫院,「監護」可解讀為診療,目的就是盼望精神病患犯案後,能先接受專業醫療再受刑,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律師李慶峰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為避免詞不達意,可於起訴後請「輔佐人」協助陳述意見,與「辯護人」角色不同;若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完全表達意見,法官也應請輔佐人幫忙溝通,釐清案情。
李慶峰說,該婦因精神問題而犯案,審理時卻能透過兒子陳述案情,研判法官應是認為她並無長期處於低辨識能力狀態,才未給予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