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拋家棄子 年老索討扶養費敗訴
68歲呂姓老翁年輕時不顧妻小,拋家棄子在外逍遙過活,等到年老無謀生能力,開口要3個兒子扶養他遭拒。圖與新聞事件無關。(情境照)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68歲呂姓老翁年輕時不顧妻小,拋家棄子在外逍遙過活,等到年老無謀生能力,開口要3個兒子扶養他遭拒,不惜與兒子對簿公堂索討每人每月6594元的扶養費,3子在法庭上控訴爸爸的過往,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呂翁年輕時確實未善盡照顧子女責任,子女可以不用給付扶養費,駁回呂男的聲請。
呂翁說,他已68歲、體力不如以往,根本無法工作養活自己,很需要兒子的扶養,這明明是兒子的義務,沒想到3個兒子都拒絕給付生活費,走投無路下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3個兒子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的「103年桃園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9783元」標準,每人每月要分攤6594元,以維持他的基本生活所需,直到他死亡為止。
3個兒子對於爸爸現在的處境毫不憐憫,當庭向法官陳述這些年的父子關係,呂家44歲大兒子說,爸爸在他年僅4歲時就離家出走,兩個弟弟一個2歲、一個剛出生,要不是媽媽堅強扛起這個家,靠著打零工養大孩子,還有阿公不時拿錢幫忙,3兄弟的命運不知會如何,更離譜的是,阿公過世後所留下的遺產、房子,爸爸也全數拿走並變賣,害得他們無家可歸、差點流落街頭,這30多年爸爸根本沒盡過一天當爸爸的義務,老了卻反過來要求3兄弟盡義務,他們經過討論全都拒絕扶養這位形同陌路的爸爸。
呂翁的妻子也出庭替3個兒子作證,證稱兒子確實對爸爸很陌生、毫無感情,呂男自己也坦承已30多年沒回家;法官指出,民法親屬篇修訂後,父母有虐待、傷害子女、不扶養等情況,晚年無法要求子女撫養,依照呂妻及呂翁3名兒子的證詞,認為呂翁在年輕時確實未善盡照顧子女的責任,因此駁回呂翁的聲請,3個兒子可以不必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