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淘寶資訊是中資須撤出台灣?高等行政法院逆轉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港商淘寶資訊在台申請登記外國公司,但經濟部認為因最終控股公司是阿里巴巴,認定是中資控制的公司,卻未依法登記為中資,因此開罰24萬元,並要求六個月停止或撤回投資,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港商淘寶資訊來台設立公司是屬外資身分,不符「中資」身分,應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判經濟部敗訴,必須撤銷命其撤資及罰鍰等處分。還可上訴。
此判決與之前新加坡商阿里巴巴公司案不同,中國最大電商集團阿里巴巴公司被經濟部投審會查出,在97年間規避「中資」身份,以新加坡商身分來台註冊成立公司,違反中資許可辦法,應於半年撤資並處罰鍰12萬元,阿里巴巴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院認定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是「中資」,今年4月判阿里巴巴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港商淘寶資訊102年向經濟部申請外國公司任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獲經濟部核准,當時香港淘寶在申請文件的「陸資欄」勾選「否」。
但去年3月,經濟部發函給港商淘寶資訊,指該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而阿里巴巴是採合夥人制度,主要股東軟銀公司持有32%股份、Yahoo!持有24%股份,另有23%屬於中資,而依阿里巴巴和軟銀、Yahoo!公司達成的「投票協議」,在正常情況下,軟銀和Yahoo!在股東會上必須投票支持阿里巴巴公司所提名的董事人選,因此中資對阿里巴巴有相當控制能力,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港商淘寶資訊應申請轉換為中資但未如此做,因此同年5月對港商淘寶資訊處罰24萬元罰鍰,並要求在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投資。
港商淘寶資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阿里巴巴的兩大股東是軟銀、Yahoo!,而中資持有股份不到30%,對該公司並無控制能力,而該公司是依香港法在香港成立,與新加坡商阿里巴巴各有獨立人格,營業、運作均不同,縱然都屬阿里巴巴控股公司,但為不同事業群,經濟部不應單憑「想像」中資「可能」控制港商淘寶資訊就任意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