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給岳母住 差點討不回
2016/02/14 18:05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劉姓男子憂心岳母年事已高,買房子讓其居住,並將房子借名登記在妻子姐姐名下,不料岳母過世後,妻子姐姐卻不認帳,更換門鎖,打算將房子占為己有,劉男氣得提告要求返還不動產,士林地院審理後,判劉男勝訴。
劉男目前已和妻子離婚,他提告指出,93年在台北市士林區買了電梯大廈給岳母居住,考量名下已有房產,自用住宅稅率較低,才借名登記在妻子姐姐名下,岳母過世後,妻子的姐姐竟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所有權狀正本,遭駁回,還寄發存證信函,強調自己才是真實所有權人,他忍無可忍,提出告訴。
妻子的姐姐開庭則表示,當初母親購屋時資金不充足,可能有跟劉男借款,但後來已償還,之後的房屋稅和地價稅都是她在繳納,是母親要將房屋贈送給她,劉男也未拿出借名登記的證據。
法官認為,當初房屋裝修及購買家具,都是由劉男出資,且劉男也保有所有權狀、房貸清償證明等文件,未交給岳母,顯見當初應是借給岳母居住,並借名登記在妻子的姐姐名下,判妻子的姐姐必須將建物移轉登記給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