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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山掏空大同判刑 可易科罰金免坐牢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公款金援通達國際公司,導致大同集團損失17億餘元。各判刑5月、3月確定,兩罪皆可易科罰金,林不用入獄坐牢。(資料照,記者卓佳萍攝)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公款金援通達國際公司,導致大同集團損失17億餘元。各判刑5月、3月確定,兩罪皆可易科罰金,林不用入獄坐牢。(資料照,記者卓佳萍攝)

2015/11/26 11:0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公款金援通達國際公司,導致大同集團損失17億餘元,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定林男同時違反公司法和刑法背信罪,各判刑5月、3月確定,兩罪皆可易科罰金,林不用入獄坐牢。

至於林蔚山觸犯證交法的背信罪,最高法院則撤銷高院判刑8年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對撤銷證交法背信罪發回理由為,二審對大同集團旗下的尚投公司,究竟是合併通達公司,還是僅取得通達股份,沒有說明清楚,此外,大同集團相關的財務報表資料有多種,高院採用其中一份報表,並認定大同虧損17億元,卻未論述為何只採用這份財報資料,因此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89年間林蔚山經人介紹認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研發筆電,林開始投資通達,後因通達虧損10多億元,林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公款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並擔任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二審認定林男導致大同集團虧損17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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