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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前女友6歲女童 色男重判12年

2015/05/25 14:02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張姓保全員和女友同居時,趁女友和家人外出,竟叫女友才5歲的女兒幫他打手槍,甚至還會叫小女童幫他抓「胯下癢」,女童6歲時,還被張男用手指挖下體,直到女童和媽媽搬離張男,女童才說出曾被性侵,高雄地院審理後,判張男徒刑12年。

判決指出,張姓保全員和女友交往時,女友懷著張男的骨肉,帶著和前夫所生的5歲大女兒和張男同居,99年7月間,張男和女友吵架後,女友負氣離家,張男的母親又帶著小女嬰外出買菜,家中只剩張男和女童獨處,張男竟心生歹念,叫女童伸手進去他的內褲裡,威脅握住他的生殖器,並上下抽動;隔年6月,張男又趁家人不在時,藉口要幫女童洗下體,再用手指侵入。

女童事後被恐嚇不得聲張,否則將對她不利,直到女童母親和張男鬧翻,搬離張男家後,女童才向母親訴說曾被張男猥褻、性侵等過程,女童母親原本不相信,還叫女童「案件重演」,只見女童用手勢在空中做出打手槍的姿勢,還說叔叔怎麼教她摸「八不阿」,女童母親才驚覺不對勁,連忙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辯稱女童母親另結新歡後,被他趕出家門,才會指使女童胡亂指控,但法官根據驗傷報告及醫院評鑑等,認為女童沒有說謊,因此猥褻部分判張男4年徒刑、強制性交判9年,合併執行1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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