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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叫車反被撞死 未設警示設施判國賠

道路未設快慢車分隔島標示,導致車禍判國賠(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圖與本文無關

道路未設快慢車分隔島標示,導致車禍判國賠(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圖與本文無關

2015/05/22 14:1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3歲陳姓男子3年多前夜間使用「叫車服務」,曹姓司機載他行經桃園市中壢一處道路時,因未設置快慢車道分隔島警示設施,轎車撞上紐澤西護欄起火燃燒,陳男不治,高等法院認定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高鐵局都有過失責任,都應國家賠償,扣除陳男父母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共200萬元,今判桃園市政府等2機關應連帶賠陳的父母共95萬多元,全案定讞。

案發後,陳男父母痛失愛子,指控設路段路燈不亮,又未設置快慢車道分隔島警示設施、反光設備等,曹姓司機才會撞上撞上紐澤西護欄肇禍,造成兒子死亡,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未設置警示、危險標誌,而高鐵局在該處施工圍籬拆除後,未通知桃園市政府重新設置原有的警示等設施,也有明顯管理、維護疏失,要求2機關應連帶國賠夫妻各126萬8千多元、168萬2千多元。

桃園市政府抗辯,該肇事路段的標誌、號誌、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已於100年9月交由高鐵局接管,高鐵局才是路權主管機關,高鐵局則指稱,只負責該路段既有設施維護的責任,原有設施在施工拆除後,是否要再設置其他警示設施,並非高鐵局權責,兩單位明顯互推責任。

高等法院認定,桃園市政府、高鐵局各有未設置警示等設施、未盡管理維護責任的過失責任,都有國賠責任,應分別國賠陳男父母各126萬8千多元、168萬2千多元,經扣除2人各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100萬元,今判應國賠陳父26萬8千多元、陳母68萬2千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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