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具原住民身分 泰雅後裔爭恢復原民勝訴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市吳姓婦人的祖母為泰雅族人,其已故父親則是泰雅族人與福佬人在日治時期通婚所生,且從福佬人身分的父姓,導致吳婦的原住民身分遭戶政事務所撤銷,她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立法意旨為落實「血統主義」精神,認定吳婦的身分遭撤銷於法不合,判吳婦勝訴。
100年11月間,吳婦為申請原住民身分登記,檢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證明文件,指其祖母為泰雅族山地原住民,其父應具原住民身分,但因其父已在日據時代過世,未及申請取得身分,以其父婚生子女可申請原住民身分為由,申請獲准。
未料,隔年101年8月,原民會更正吳婦父親的身分認定,認為其父雖為泰雅族人與福佬人所生,但跟從福佬人父親的姓氏,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不具原住民身分,連帶影響吳婦的原住民身分資格。
去年3月,戶政事務所依原民會的認定,通知吳婦辦理撤銷原住民身分登記,吳婦不願撤銷,不久即遭戶政事務所直接撤除原住民身分,她向台北市戶政事務所提起訴願遭駁回,改提起行政訴訟自力救濟。
吳婦指控,她祖母是泰雅族人,父親具有一半的原住民血統,因父親早在日據時代就過世,來不及取得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該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吳婦主張,即使她父親因死亡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她也可依該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死亡,其婚生子女準用相關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可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姓氏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戶政事務所反駁,吳婦父親雖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但未從其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母親姓氏,因而不具有原住民身分,既然吳婦的父母都不具原住民身分,吳婦也無從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合議庭認為,吳婦父親生前處於日治時期,無改從母姓之法令依據和動機,為改善漢族父系社會歷史背景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女性原住民後代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時,應從寬解釋。
此外,吳婦父親在世時原住民身分法並未施行,基於「落實本法血統主義之精神,並兼顧其子女相關權益」的立法法旨,認定吳婦身分遭撤銷於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