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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恐嚇散佈裸照 檢違法取供判無罪

2015/03/11 14:05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檢方前年偵辦一起性侵案,意外發現被告手機內有「我會用合成照把你祼照公開報復」等簡訊,雖被害人未報案,但檢方認定已構成妨害自由,因此以妨害自由罪予以起訴,但該案進入地院審理時,院方認為檢方違法取得證據,今天判決認定被告無罪。

判決書指出,檢方偵辦一起妨害性自主罪,在被告手機內發現「我會用合成照把你祼照公開報復」、「你的形象破滅,我有前科」字眼等的簡訊,檢方查出發話地點在台中市,發話對象即為前述妨害性自主罪的被害少女。

被告向檢方坦承犯行,檢方事後也傳少女作證述筆錄,並查扣被告的手機。

但該案進入司法審理程序後,被告的律師向法官表示,在偵查庭時,被告的手機寄於其父手中,檢察官未經被告同意,也沒有搜索票,逕行要求被告的父親交出手機,進而發現恐嚇被害人的簡訊,檢察官違法搜索在先,合法取得被告及被害人的陳述筆錄在後,依「毒樹果理論」已無證據力。

被告律師表示,智慧型手機儲存的內容非常廣泛,其承載的資訊有如個人隨身資料庫,所以在使用上,使用者可以設定密碼,防止外人盜用,這些隱私的資料在早年手機未發明的年代,可能以紙本的方式存於抽屜、保險箱,國家機關若要取得,須要搜索票的強制干預,而隱私權又是國家憲法保障的人權,檢察官打開人民手機檢視其儲存內容,已涉及隱私權的干預。

承審法官認為,檢察官雖意外發現被告手機內有恐嚇的內容,但被害人未報警,而且被告傳簡訊後,兩造間並未有任何聯絡,難以認定被告持續騷擾被告而生重大危險。

法官也認為,檢方違法取得證據,將落入「毒樹果理論」檢驗的範疇,若法院使用不純潔的證據,去審判被告的違法行為,無異鼓勵或縱容偵查機關違法偵辦行為,將使整個司法追訴審判程序染上瑕疪,因此喻知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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