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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母親兜售女兒初夜 判刑 2年

2014/07/07 14:44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彰化縣賴姓婦人,101年7月到台中市第一廣場開價1.2萬兜售13歲女兒的初夜,她騙女兒說「家裡缺錢,只要陪叔叔睡覺、洗澡就有錢拿」,遇到黃姓計程車司機,暗中錄音報警,保住幼女初夜,事後由彰化縣社會局安置,該案台中高分院判賴婦2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賴姓單親媽媽(40歲、有賣淫前科),從事攤販生意,獨力撫養3名兒女,被經濟逼急了,循媒體廣告「徵日領兼職小姐」的電話,前年7月帶13歲長女到台中市第一廣場附近等候,遇到在該處排班的黃姓計程車司機,向黃表示因缺錢,要讓女兒從事賣淫,請黃代為媒介,黃眼看幼女稚氣未脫,生憐憫之心,當場拒絕,但賴婦堅持,於是留下賴婦連絡電話,翌日又約在第一廣場見面。

同月10日賴婦依約帶長女到第一廣場,黃佯稱有生意要載幼女到飯店,賴婦同意而讓黃某載走,黃將幼女載到餐廳,對小女生勸說離開這女人,確認賴婦與幼女是親生母女關係,小女生哭哭啼啼,根本不知賣淫是怎麼一回事,發現媽媽要推親生女兒下火坑,決定幫幼女,當天送幼女返家。

黃隨即報警,與警方配合於同月13日再約賴婦出面,雙方在車上談妥賴婦開價長女「初夜」1萬2千元,保證還是處女,黃仍是告誡賴婦,小孩年紀很小,經濟困難可以其他方法解決,但賴婦仍堅持讓小孩賣淫,此時埋伏員警出面當場逮捕賴婦。

本案台中地院判處2年,併科10萬元罰金。台中高分院雖有變更法條,但判決刑度及罰金均相同,一審是以「媒介」未滿18歲之人賣淫,改為「引誘」未滿18歲之人賣淫。法官認為賴婦有賣淫前科,覬覦色情行業利潤,竟引誘幼女從事性交易,泯滅人倫,又不見悔意,將責任推給他人,判處2年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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