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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溥聰視察違憲?監院函請國安會說明

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視察情治機關涉及違法違憲。(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視察情治機關涉及違法違憲。(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4/08/05 06:00

〔記者鄒景雯、李欣芳/台北報導〕律師林憲同認為國安會秘書長「視察」情治機關已涉及違憲違法,日前陳情監察院,要求調查糾正,昨天獲得監察院回函。監察院答覆,王建煊在卸任院長前的最後一天,也就是七月三十一日,已經就此,正式發函要求國安會說明。

林憲同強調,國安會秘書長的違憲違法行為,將構成監察院對於「總統(國安會主席)及秘書長(國安會幕僚長)的『糾正案』」。監察院高層人士昨僅低調表示,監院目前還未收到國安會來函。

林憲同說明,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明定:「國安會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換言之,國安會是以總統為主席的會議制機關;國安會之決議,僅只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而已。

另就學理上言,國安會係屬於行政法上的「『內部性』諮詢機關」;因此,國安會並無「『外部性』的獨立行政職權」。國安會另設國安局,國安局則具有一定的行政職權。國安會與國安局係屬兩個不同層次的政府組織及不同概念的行政職務,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林憲同︰依國安會組織法 視察違憲

林憲同也表示,依國安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秘書長承總統之命處理會務及指揮監督會內所屬職員。國安會秘書長並無獨立暨可以凌駕國安局、警政署、調查局…等情治機關之法定職權存在。因此,國安會秘書長「無權『視察』」各個情治機關;國安會秘書長視察情治機關則是破壞憲政體制及踰越行政組織的違憲違法行為。

此外,林憲同另就中時七月九日「國安會秘書長不是秘書處處長」一文批評:完全不符學理及憲法體制;抑且,該文逕引聯合國及北約組織做為釋例部分,則係僭越我國憲政體制及悖逆一般行政法理的引喻失義,林憲同說,亂世多亂言亂政,何其悲夫。

前監察院王建煊在卸任前夕發函國安會,要求說明。。(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前監察院王建煊在卸任前夕發函國安會,要求說明。。(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圖,律師林憲同提供)

(圖,律師林憲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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