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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學生 可參選公職

2005/01/21 06:00

〔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警察與在校學生未來都可參選公職,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卅五條修正案」,取消警察及警校學生不得參選的規定,同時取消在學肄業學生的參選限制,但增列替代役男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參選限制。

修正條文也增訂,當選人因暴力、賄選等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提案說明指出,因選舉訴訟為二審終結,屆時刑事判決可能尚未確定,當選人既已經選舉訴訟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應不適合再申請登記補選。

朝野黨團共同提出選罷法修正案,此提案是因原被台聯列為六屆立委不分區第一名的陳永興,因仍在就學,遭中選會取消候選人資格,朝野認為現職民代即使就學中仍可參選,且隨民主政治發展,限制學生參選背景已不存在,提案決議刪除此限制。

修正案同時取消警察與警校生不得參選公職的規定,認為警察就依法行政而言,與一般公務員無異,基於平等原則及維護憲法保障之參政權,無特別限制警察人員參選的必要。

選罷法修正後,仍不得參選公職人員者包括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軍事學校學生、各級選委會選監人員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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