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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案 蔡正元無罪定讞

2011/05/12 06:00

〔記者楊國文、張菫宸/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被控五年前擔任中影董事長期間侵占公款,並將董事長座車賤價賣給自己公司,將車輛過戶至自己名下,涉業務侵占與背信,一審判蔡正元一年十月徒刑,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蔡所涉侵占等犯行證據不足,昨逆轉改判蔡無罪定讞。

蔡正元昨低調出庭,聆判後表示,有人以此官司打擊他,但法院判決結果還他清白。中影公司公關副理徐榕則表示,「關於這件事內部尚未詳細的了解,所以不方便做任何的評論。」

蔡正元九十五年六月起擔任中影董事長,期間董事會決議出資二千八百萬元轉投資設立「中影建設公司」處理中影不動產,由蔡正元擔任中影建設籌備處董事長,二千八百萬都匯入「籌備處蔡正元」帳戶。

檢方起訴指出,蔡正元九十六年七月聲明辭去中影董事長,中影由郭台強接手,董事會決議暫停設立中影建設,要求蔡正元退還餘款七百七十多萬,但蔡未於兩週內匯回,而匯入個人帳戶,據為己有。

此外,蔡正元在董事長任內,批示以一四一萬購買TOYOTA CAMRY三.五轎車為座車,卻在辭職前指示中影管理部經理、蔡的國會助理徐金龍將新車以八十三萬元中古車價讓售給蔡正元擔任董座的阿波羅投資公司。

蔡正元庭訊堅稱,帳戶內每筆支出都用於公務,且他和中影公司間還有債權關係可供抵銷,包括以董事長身分與媒體興訟的律師費、裁判費等,也無賤價購車行為,並無侵占或背信犯行或犯意。

士院判蔡一年十月徒刑,但高等法院認為,蔡雖辭任中影董事長,但仍應有報酬可請求,就籌設中影建設公司的委任關係也仍存在,另鑑定車價認定,折舊及經發生事故修復後,殘餘價值約七十六萬,並未賤價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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