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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案扁無罪/總統職權認定 法界見解不一

前總統陳水扁(中)昨日到庭聆聽二次金改涉嫌貪污案一審宣判時神情愉悅,對判決顯得十分樂觀。(記者鹿俊為攝)

前總統陳水扁(中)昨日到庭聆聽二次金改涉嫌貪污案一審宣判時神情愉悅,對判決顯得十分樂觀。(記者鹿俊為攝)

2010/11/06 06:00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北院合議庭昨判決涉及二次金改案的前總統陳水扁等廿一人都無罪,引起法界熱烈討論,有法律學者指特偵組對於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觀念恐怕有誤,也有司改團體代表指罪刑法定原則下,合議庭對總統法定職權做嚴格解釋,不令人意外,但政治獻金若有私用情形,則有政治道德瑕疵問題,也有律師指出,特偵組及承審合議庭從頭到尾都弄錯適用法條。

檢放大總統職權 值得商榷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表示,特偵組對於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觀念恐怕有誤,從憲政架構來看,行政院長是最高行政首長,不能以民法的雇用人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觀念,來類比國家元首的行政監督刑事責任。

況且,總統有任命權並不代表有決策參與權,檢方把總統職權無限上綱,難免讓人有「先射箭,再畫靶」的聯想;此外,此案未來若出現重大憲政爭議,他建議法官應停止審理,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合議庭對總統法定職權做嚴格認定,法界中見解不一,因此,預料檢方將上訴二審,仍有一番攻防戰,但如果因總統是全國職權最大的一人,將其職權無限放大,是否妥適值得商榷。

林峯正也說,另一項值得關注重點,是扁法定職權等法律規定和政治道德範疇,應分開探討,政治獻金按理上不應該私用,若有的話,則有道德瑕疵。

獻金若私用 恐有道德瑕疵

律師林憲同表示,此無罪判決相當荒謬,因為,特偵組及承審合議庭從頭到尾都弄錯了適用法條。

林憲同說,金改權責屬於行政院及財政部,不必經過總統,但總統有監管權責,而總統地位至高無上,影響力無所不在,依此案的犯罪事實、形態及證據,應屬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不然,就是屬於同法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林憲同也指出,扁家指是公開募來的錢,但收錢當時並沒有選舉,當然不屬政治獻金,而是不法利益,而審判長周占春竟未主動變更起訴法條,根本是錯誤判決。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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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審對總統職權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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