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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發展組織 檢方竟無法監聽

中生周泓旭涉共諜案。(資料照)

中生周泓旭涉共諜案。(資料照)

2019/05/09 06:00

學者促修「國安法」提高刑度 以符監聽規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七日三讀通過「刑法」外患罪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由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等學者組成的「新時代法律學社」分析,共諜最早多以發展組織為主,觸犯「國家安全法」第五之一條,但因本法為五年以下之罪,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檢察官監聽要件,形同國安漏洞!林鈺雄建議把國安法第五之一條的發展間諜組織罪提高刑度為三至十年徒刑,或在通保法第五條一項中增列國安法第五之一條,授權檢方得以監聽發展間諜組織罪。

林鈺雄指出,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法院才能核發通訊監察書供檢方監聽被告,而危害國安重大的發展間諜組織罪,根據國安法第五之一條規定,為本刑五年以下之罪,不符合監聽要件,造成檢察官就算知道犯罪,也無法掛線監聽蒐證。

林鈺雄強調,國安法第五之一條與竊盜罪相比,造成的影響及所侵害的法益天差地別,但兩者的刑度竟同為五年以下,且無最低的樓地板刑期限制,顯難讓民眾信服,而法官在量刑上,也幾乎不會判到五年上限。

國安法第七條雖然另行授權「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可對境外敵對勢力的通訊核發監聽票,但林鈺雄解釋,那是情報首長基於「情報蒐集」發動的監聽,與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的目的不同,況且,為查緝間諜組織的監聽理應更有正當性。

為解決這個問題,林鈺雄呼籲立法者可特別把國安法第五之一條的發展間諜組織罪拉出來加重處罰,提高為三至十年徒刑,除了可解決實務上的辦案問題,設立樓地板刑期也可化解輕判疑慮。

若立法者不考慮調整刑度加重處罰,林鈺雄則建議在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中增列國安法第五之一條,授權檢方得以監聽侵害國家法益甚鉅的發展間諜組織罪。

此外,因應刑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納入「陸港澳」地區,林鈺雄建議國安法第二之一條也應同步修正,增列規範「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以符合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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