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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占地和解案 中市府拒刪「不當」二字

救國團台中市團委會占用公有地案,中市府已同意救國團續用四年,但建物須無償返還國有。(資料照)

救國團台中市團委會占用公有地案,中市府已同意救國團續用四年,但建物須無償返還國有。(資料照)

2018/01/08 06:00

〔記者陳鈺馥、黃鐘山/綜合報導〕救國團台中市團委會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四十六年,台中市政府提告討回遭侵占的國產,去年一審判決救國團敗訴,救國團上訴二審後,法官勸兩造和解,中市府同意救國團續用四年,但建物須無償返還國有;救國團還要求刪除不當利得「不當」二字,但台中市府不同意。

據了解,緊鄰台中忠烈祠的救國團台中市團委會,其建築物所在土地在日治時期是國幣小社台中神社,今為台中市北區水源段一三一地號的公有土地,救國團自一九六九年四月借用兩年後,霸占至今。

獲續用四年才還地

台中市府在二○一五年提告排除侵占,去年二月一審判決救國團應拆屋還地,並繳納追溯五年之「不當利得」四○○萬二三八一元,以及自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十七萬九二六三元。

救國團去年上訴二審,法官提和解方案勸兩造和解,建議救國團繼續使用六年,屆期救國團應將地上建物,全數讓與台中市政府,並在和解成立之時,即為同意點交。

二審法官更要求,救國團應該給付和解成立之前,依原審判決所認定使用面積,按申報地價七%計算「不當利得」;救國團應於繼續使用期間,依使用面積「按年給付」申報地價七%不當利得。

知情人士指出,台中市府二審願意和解,但主張繼續使用時間須縮短為四年。救國團在去年十二月六日以停電戲碼逼退當時的理事長白秀雄後,另在同月十四日選出前教育部長吳清基擔任理事長,當日理監事會議上,也同意續用四年的和解方案,但要求須刪除「不當」二字。

救國團提刪字 令人傻眼

知情人士質疑,「不當利得」及「不當得利」都是法律專有名詞,救國團侵占國有土地事證非常明確,還敢厚臉皮主張刪除「不當」二字,政府沒直接將其掃地出門,寬限四年已仁至義盡,「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台中市政府民政局指出,二審法官建議兩造和解,經協調,市府初步同意救國團於四年內拆屋還地,救國團除須返還土地及過去的不當得利費用,四年拆屋還地期間亦須依法繳交相關租金,其它並依一審判決執行;目前全案仍於二審審理中,市府並不同意刪除「不當」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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