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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無照旅館 最高罰50萬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修正案」,無照經營觀光旅館,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修正案」,無照經營觀光旅館,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記者方賓照攝)

2016/10/22 06:00

〔記者陳鈺馥、彭琬馨、鄭鴻達、曾韋禎/台北報導〕針對觀光地區無照旅館、非法民宿氾濫情形,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修正案」,無照經營觀光旅館,最重可處五十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情節重大者,將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包括「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等共十七項法案;至於原列院會討論事項首案的國民黨立委版「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經民進黨團拉下協商,將併同落實週休二日、國假一致的行政院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二十四日進行協商。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修正案」三讀後,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的非法觀光旅館,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未依法取得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根據條文,旅館業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主管機關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業者擅自擴大客房,則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修正案也增列,經勒令歇業仍違法持續營業之旅館、民宿,得按次處罰,採取停水、停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可立即結束營業的措施,相關費用須由違法的經營者自行負擔。

為解決公共停車場身心障礙者車位屢遭占用,立法院昨也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駕駛人於百貨公司、大賣場等公共收費停車場占用身障車位,將可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停車場業者若漠視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遭占用,不通報且不改善,則可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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