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束帶=繩帶合法使用 網友:強詞奪理
22日晚在青島東路的集會上,民眾在公投盟召集人蔡丁貴(中)號召下,試圖推翻鐵絲網拒馬進入立法院,蔡丁貴則爬上拒馬跳進立法院。(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蔡丁貴昨日(22)號召群眾包圍立法院,反對核四興建,不料,晚間與警方爆發衝突,但遭警方以塑膠束帶「銬」上逮捕,引發群眾不滿,質疑警方違法執勤。警方今(23)表示,具有繩帶性質束帶,即為警繩,「合法」使用。但有網友認為「強詞奪理」。
公投盟總召蔡丁貴22日號召民眾包圍立院,晚間10時左右,警方突然使用長盾推倒靜坐民眾,雙方衝突一觸即發,蔡丁貴率領群眾推倒拒馬,警方依妨害公務和毀損等罪嫌逮捕蔡丁貴等人,但卻傳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在執行勤務時,以塑膠束帶將民眾「銬」上逮捕,遭群眾質疑警方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台北市警察局今表示,會使用塑膠束帶是因為手銬數量不夠,且塑膠材質束帶比較不會造成民眾受傷,依據明文規定並無違法。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器械。同條第3項規定,警械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而「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繩為應勤器械之一。
警方強調,所使用的塑膠材質束帶具有繩帶性質,因此認定為警繩,並無違法情形。不過,此說法有網友無法接受,認為規定警方可用來逮捕民眾的工具,僅有警銬、警繩、防暴網三種,並沒有塑膠性質的束帶,認為中正第一分局是「強詞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