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明訂訴訟文書寄送方式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質詢。(資料照)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條文明定,法院實務訴訟文書的送達,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拘提前的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應以掛號郵寄。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在提案說明表示,現行有關訴訟文書寄送方式,除重大文件,一般皆以平信寄出,但平信無憑證機制,遺失可能性相對較大,對不熟悉法律事務或訴訟程序的民眾影響很大。因此為保障民眾司法訴訟權益,立法規範訴訟文書寄送方式。
立法院會今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並增加「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