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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縣文化局長張壯謀 持股逾10%遭彈劾

前桃縣文化局長張壯謀,持股逾10%遭彈劾。(資料照)

前桃縣文化局長張壯謀,持股逾10%遭彈劾。(資料照)

2017/08/16 17:03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監察院今表示,前桃園縣文化局長張壯謀於任職期間,持有後更名為樂來科技公司的旺旺網路行銷公司股份,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監察院今審查並通過監委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張壯謀,移送公懲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張壯謀自98年12月20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擔任原桃園縣文化局長,自96年間樂來公司設立時,即投資持有該公司5萬股,至102年5月10日將其持有的樂來公司股份全數移轉他人,顯示張於於98年12月20日至102年5月9日期間,均持有樂來公司股份5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

此外,張壯謀在未卸任局長職務前,自103年9月12日起至12月24日投資持有樂來公司增資的股份22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91萬股)的11.52%,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投資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10%規定。

監委高鳳仙、尹祚芊表示,張壯謀對於其曾於樂來公司設立時出資50萬元,持有該公司半數股份,並於102年5月10日將股份全數轉讓他人,其後分別於103年8月4日及同年9月12日公司增資時,增加對該公司的持股2萬股及20萬股等情事,坦承不諱

但張壯謀也稱,只知道按規定不能當公司董事或董事長,完全不知道持股不能超過10%;關於該股權事項其並未親自經手,是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故不清楚,僅在印象中於擔任局長後有請受託人將股份移轉掉,而樂來公司於103年底至104年間進行一系列增資,其因較早將資金投入,才會於103年底時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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