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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將赴中怎麼管?一張圖看7種版本

強化受管制人員赴中言行修法內容。(記者曾韋禎製表)

強化受管制人員赴中言行修法內容。(記者曾韋禎製表)

2017/07/07 11:17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部分國軍退役將領自2010年4月起,頻頻赴中參與統戰活動,並於去年11月的孫中山誕辰紀念活動達到高峰。包括昨天出爐的行政院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現已有7個修法版本。政院版草案明定,受管制人員管制其最長可到15年,王定宇版甚至訂有刑責,劉世芳版則回溯至1992年擴大追查。

自馬英九於2008年執政後,退將隨著兩岸關係的活化而頻於交流;去年政黨輪替後,退將仍頻頻赴中,尤以去年11月的孫中山誕辰紀念活動,台灣37位退將在北京聆聽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演說,引發朝野立委反彈,先後提出6個修法版本,加上昨天出爐的政院版草案,均主張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消退俸以約束相關行為。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退離職人員赴中管制期間,原則上是3年,但原服務機關得予增減。政院版草案明定,原服務機關只能增、不能減,最高管制15年,但若原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部分人員赴中需終身申報。

政院版草案也明定,高階將領或政務官在退離職15年內,不可參加中國領導人主持的慶典或活動等政治活動,也不得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的旗、徽、歌行禮或唱頌;若為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違者可停發其5年月退俸的10%-100%;中將以下人員,違者可停發其5年月退俸的10%-50%;但若被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可自違規行為起,終身剝奪全數月退俸。

劉世芳版規定,若受管制人員赴中參與政治活動,且有違背國家忠誠義務之言行者,喪失領取月退俸的權利,並溯及1992年擴大追查。

陳其邁版、李俊俋版皆對類似行為取消月退俸,鄭寶清版則規定,若參加以統戰為目的之紀念活動者,可取消月退俸;時力立委徐永明版規定,若類似行為已侵害國家主權、尊嚴,取消其月退俸。

王定宇版則視違規言行程度,祭出取消月退俸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懲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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