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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林鈺雄:檢察官應定位為「司法官署」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主張將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署」的自主刑事司法機關。(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主張將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署」的自主刑事司法機關。(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7/03/22 10:3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第3組分組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國是委員、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認為,檢察官居於法官與警察之間的「谷間帶」,具有雙重性質,建議訂定「司法官法」統籌規範法官、檢察官的法律地位,將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署」的自主刑事司法機關,才能跳脫「檢察官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的二元思考窠臼。

林鈺雄書面意見指出,檢察官處於法官與警察、行政權與司法權間的中介樞紐,既是追訴犯罪的偵查主體,也須保護被告免於法官恣意判決和警察濫權,擔當國家權力雙重控制的任務,檢察官不是法官,但要監督法官裁判,共同追求客觀正確的裁判,檢察官也不是警察,但要以司法屬性來控制警察的偵查活動,確保偵查追訴的合法性。

林鈺雄認為,檢察官雖然在組織上歸屬於行政權,但主要功能上有朝向司法權的趨勢,與一般的行政官員不可相提並論,因而近代法學界出現以「司法官署」或「自主的刑事司法機關」來定位檢察官,即廣為學界與實務界認同為最適合檢察官屬性的稱謂,以此為修法方向,應能跳脫「檢察官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的思考窠臼。

林鈺雄主張,訂定「司法官法」統籌規範法官、檢察官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深思的方向,既能標舉檢察官的「司法官署」地位,又沒有將檢察官誤認為法官的可能,而兩者的共通處也可一併規定或準用,利多於弊,讓檢察官成為「余非上命下從的行政官,亦非獨立自主的法官,乃處於兩者之間、實現客觀法意旨並追求真實與正義的司法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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