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監委應彈劾、糾正並重

圖為空拍高雄氣爆後,高雄一心、凱旋路口。(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圖為空拍高雄氣爆後,高雄一心、凱旋路口。(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 童文龍

高雄氣爆案造成重大死傷,日昨貴報報導監察院十日召開財經委員會,原本要提案糾正,卻遭與會監委質疑,不少監委質疑糾正案文報告內容寫得那麼嚴重,違失這麼明顯,同時要糾正行政院、經濟部、高雄市府等機關,為何沒有彈劾任何一人?這樣如何向社會交代?

第四屆監委總計提出三○七七件調查報告,其中糾正一一五八件,比率高達三成七,平均一年提出將近兩百件糾正案,在在顯示政府機關違失情形相當嚴重;但糾正案中卻僅有一成三合計一四六案提案彈劾公務員,綜觀監察院糾正案文每每提及行政機關違失情節重大,卻不提案彈劾任何公務員,而僅以糾正方式處理,顯示監委以不得罪人為原則,跳脫不出人情包袱。

監委行使憲法彈劾及糾正權,一為對人,一為對事,本無輕重之分,不可偏廢,但給社會大眾的印象卻是彈劾事大,糾正事小,監察院對於通過彈劾案一定會舉行記者會,但對於通過糾正案卻極少有人聞問,媒體也只重視彈劾案的報導,而輕視糾正案的影響。

監委的工作就是得罪人的工作,糾正僅是對事的建議,對人的違失仍應回歸彈劾,既有違失,必是公務人員所為,自應彈劾糾正雙管齊下一併提出。

但是彈劾案須經監委九人審查及半數以上同意決定,即使通過彈劾,還要看公懲會的臉色,但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在監委相互尊重下幾乎輕騎過關,糾正案除要求被糾正機關就工作設施督促改善外,通常監察院會附帶要求行政機關自行議處相關人員。第四屆監委所提糾正及函請改善案,由行政機關自行議處違法失職官員多達四○三四人,與同時期彈劾案一一八案一九五人相比,可謂天壤之別,這其實是假糾正之名行彈劾之實。對行政機關之糾正既能發揮與彈劾相同之功能,又不得罪人,何樂而不為。要發揮監察功能,就要彈劾糾正並重。

期盼第五屆監委有不一樣的作為!

(作者任職監察院,新北市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