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追查洗錢不能光看帳戶

◎ 吳景欽

金管會和財委會舉行閉門會議,針對兆豐紐約分行被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案,檢視其中一七四筆匯款的資料。有立委看完後,立即對外宣稱,無任何一筆從台灣匯出,證明無所謂政黨洗錢之問題,但真的是如此嗎?

洗錢罪,乃以掩飾自己或他人的前置犯罪所得財產為前提要件,且依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謂前置犯罪,就僅限於法條所列的重大刑案,如貪污、毒品、槍砲、走私、人口販賣,或者是涉及詐欺、政府採購犯罪而不法所得超過五百萬元等之犯罪。既然洗錢是種附屬犯罪,不可能獨立存在,如何追查前置的重大犯罪,反才是兆豐案的重點。

至於追查前置犯罪,當然是從檢視疑似洗錢的帳戶開始,這也是各國之所以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疑似洗錢交易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於其不申報時加以處罰的原因所在。只是檢查這些疑似洗錢的交易與帳戶,就僅能掌握金錢的流向,至於這些利益是否為犯罪所得,即一般所謂黑錢,實無法得知。所以將疑似洗錢的交易未申報等同於洗錢罪,故未解於此罪的附屬性質,但將兆豐帳戶無金錢從台灣匯出,就認定沒有前置重大犯罪存在,亦無洗錢罪之說法,實也太急於下結論,致顯得武斷。

也因此,關於是否有前置犯罪存在,肯定得透過異常交易所顯示的金流,即以錢追人的方式,循線往上游找尋。只是這類疑似洗錢的帳戶,往往多為人頭,如以巴拿馬文件所揭露的莫賽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Mossack Fonseca & Co.),即是於多國設立諸多的紙上公司,以為相互匯出與存入等等交易。由於相關的資訊必然散佈於多個國家,尤以台灣目前的國際處境,想藉由雙邊、甚而多邊的刑事司法互助,來找尋證據以確定重大犯罪的存在,實有如登天之難。

更糟的是,就算檢察官能去除任何障礙,而證明前置重大犯罪的成立,但只要兆豐高層不涉其中,就僅觸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洗錢罪。則在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下且犯罪地在美國與巴拿馬下,又不符合刑法第七條,域外犯罪的處罰須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要件,致預示著兆豐案的最終結果。(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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