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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農藥不主動開證明 最高罰15萬

為確保農藥正確使用和農產品的安全性,農藥販賣業者即日起應主動開具農藥販售證明,否則最高可罰15萬元。(記者王峻祺攝)

為確保農藥正確使用和農產品的安全性,農藥販賣業者即日起應主動開具農藥販售證明,否則最高可罰15萬元。(記者王峻祺攝)

2015/12/31 08:00

〔記者王峻祺/花蓮報導〕花蓮縣境內七十七家農藥販賣業者,即日起將開具「農藥販售證明」,無論何種農藥,內容皆需載明藥名、數量、使用範圍、購買者及業者資訊,店家若未主動提供並經消費者檢舉,最高可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動植物防疫所長黃詩伊說,登記及販售證明,主要釐清違規用藥責任,保障雙方權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新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規定,二十六日起新法上路,強制規定農藥販賣業者無論販售何種商品,都應開立農藥販售證明給購買者,確保農藥正確使用及農產品的安全性。

農產若用藥超標 可釐清責任

縣府農業處長羅文龍說,稽查人員每年不定期至田間或集貨場進行農作物採樣檢測,若農產品檢驗出農藥超標時,就可依據農藥販售證明,追查業者是否販售不適用藥品,或是農友違規用藥,釐清雙方責任。

黃詩伊強調,過去有太多農藥使用過量情形發生,往往因無販售證明,導致追溯上游不法店家困難重重、糾紛不斷,目前全花蓮共有七十七家合法登記店家,已輔導開立二聯式手寫證明,其中三十家更採行電腦化作業,方便資料建檔。

她呼籲,農友在防治農作物病蟲害時,應依各農藥規定,千萬不可僥倖使用禁藥、標示不清及來源不明的農藥,若店家未提供販售證明,消費者除主動索取外,還要立即檢舉,保障雙方權益。

「連肥料都要登記,農民嫌太麻煩!」業者江小姐說,開立證明是好事,但多數農民反應不佳,有些老農不識字,拿到收執聯後不是直接丟掉,就是請店家代為保管,政策若要順利推行,還需從店家及農民兩端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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