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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履歷填性別、年齡 涉就業歧視

2014/11/07 08:00

〔記者葉冠妤/台北報導〕求職填履歷,可拒絕交代自己的年齡、性別、婚姻狀況,若企業履歷表仍出現與應徵職務不相干的問題,恐違反就業服務法!

坊間履歷表上常見的欄位有「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籍貫」、「役畢」、「健康紀錄」、「視力狀況」或「犯罪紀錄」,甚至有些大型企業舊式履歷表還出現「宗教」和「黨派」等欄位。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今年六月接獲勞動部函轉十五家事業單位履歷表,疑涉違反就業歧視與就業隱私,多數事業單位表示只是沿用既有表格,並非惡意違法,勞動局將逐一列管、輔導,並要求事業單位徵才的履歷表及面試時問的問題,只能與職務所需有關。

勞動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家鴻表示,過去服務業徵才廣告上常標註「限女」等字眼,即涉及就業歧視,無論性別、婚姻狀態與年齡都應有同等的就業機會,不該作為任用依據;除非如保全業法明定,保全人員從業年齡及犯罪紀錄等限制外,不得強制求職者填寫或詢問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事項,或以這些項目作為進用標準,否則將涉及違反就業歧視或就業隱私。

不過,劉家鴻也說,應徵時若被要求填寫或被詢問這些事項,求職者有權拒答或拒填,但事後須舉證該公司因此不予以錄用,勞動局才能進一步開罰,處卅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若事業單位詢問求職者懷孕計畫,除違反就業服務法,也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單位也會被公佈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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