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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卸貨格位 客車卸貨吃罰單

    2008/07/08 06:00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
    北市府劃設的貨車裝卸貨停車格位,規定只能停放20或30分鐘,且車輛必須有裝卸貨行為,實際上成為很多客貨兩用車「特權車位」,停放一整天沒有卸貨行為,也不會遭到取締。(記者洪敏隆攝)<br>

    北市府劃設的貨車裝卸貨停車格位,規定只能停放20或30分鐘,且車輛必須有裝卸貨行為,實際上成為很多客貨兩用車「特權車位」,停放一整天沒有卸貨行為,也不會遭到取締。(記者洪敏隆攝)

    台北市政府設置貨車裝卸貨停車格位,停放原則究竟是「貨車」重要?還是「裝卸貨行為」重要?規劃設置的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與負責執法的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認知不同,結果常出現確實有卸貨行為的車主收到罰單,停一整天沒卸貨的貨車卻沒事!

    貨車沒卸貨 不罰

    經營服飾店的江姓市民日前將車停在長春路店家附近的裝卸貨格位卸貨,因為裝載的衣服只有幾百件,只開自小客車載貨,結果才剛卸第一批貨返回車位,就看到警察開單取締他「違規停車」,他向警員提出質疑,得到的答覆是此種格位只准貨車停放。

    江先生不滿地說,市府設置裝卸貨格位,目的應該是讓商家裝卸貨使用,避免併排停車影響交通,但現在很多裝卸貨格位,貨車一停就是一整天,根本沒有卸貨行為,卻不用收到罰單;實際有卸貨行為,只是開的不是貨車,就得收罰單,太不合理。

    此外,近幾年新出廠的休旅車,行照上面都認定為「客貨兩用車」,交大和停管處經討論認定可視為「貨車」,因此網路上流傳買新車最好買這類車,原因是停在裝卸貨格位一整天,可以省下一筆可觀的停車費。

    停7小時 只付30元

    記者昨實地觀察長春路,8個裝卸貨格位就有4個是客貨兩用車停放,雖然停管處規定裝卸貨格位限停20或30分鐘,每次收費30元,但有的停在上面的車輛,早超過30分鐘規定,未被取締告發,而且停長達7小時只要付30元。

    長春路有些商家忿忿不平說,裝卸貨格位根本成為某些店家門口的「特權車位」,其他人還是得併排停車,還常因此被警察取締。

    停管處企劃科長林麗珠表示,當初劃設此種專用格位的目的,是供車輛裝卸貨使用,但因警方管理上的需要,因此對車種做規範限定為「貨車」,無實際裝卸貨行為的客貨車及小貨車均不得使用。

    停管處將與交大溝通

    停管處長張哲揚說,小客車停放此專用格位卸貨遭取締開單,引發的爭議,停管處會再與交大溝通,取締重點應放在無裝卸貨但長時間停放的車輛。

    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陳少旭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車種」不依規定者舉發,「車種」的規範是依照停管處行文給交大該專用車位限定「自小客車」及「自小客貨車」,來做為執法依據,小客車停放不管有無裝卸貨行為都屬違法,警方今年上半年取締未依規定停放裝卸貨格位共9794件。

    至於貨車長時間停放卻未取締,交大坦承執法有困難,無法認定車輛停放已逾規定的20或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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