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明年開罰多項
市長鄭文燦昨天主持市政會議時宣示,發展低碳綠能城市已列為桃園市的重大目標。(記者邱奕統攝)
〔記者邱奕統/桃園報導〕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將從明年起實施,根據自治條例規定,八十八年七月以前的老舊柴油車,環保局可不定期通知至指定地點檢驗排氣,違者最重可罰六萬元;另外,一定規模以上賣場通路、旅館必須取得綠色商店或環保旅館標章,並設置環保產品陳列區或宣導顧客自備非一次拋棄性用品,否則最重可罰三萬元。
市長鄭文燦昨天主持市政會議時宣示,發展低碳綠能城市已列為桃園市的重大目標,自治條例在去年底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後,將從明年元旦起施行,桃園市的低碳綠能發展方向包括低碳生活、低碳建築、低碳產業、低碳交通、綠能城市等五大主軸,市府會跨局處推動。
環保局指出,自治條例包含督促各級學校優先使用在地食材,減少食物運送過程的碳足跡、大型寺廟必須加裝空污預警設備、一定規模以上的賣場要取得綠色商店標章、旅館及醫院要落實綠色採購等。
根據自治條例,登記在桃園市、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前出廠的老舊柴油車輛,環保局可不定期通知車主在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檢驗排氣,違反者,小貨車所有人罰款一萬元,大客貨車罰六萬元;柴油車行駛中有排放黑煙污染情形,一年內被舉發二次以上,環保局將強制通知檢修,違反者最重可罰二萬元。
自治條例也賦予市府可指定特定路段、區域或時段,限制專供行人徒步使用,或只能行駛低污染車輛,不符規定的車輛擅闖,最重可罰三千元。
明年元旦起,市府相關執行機關可依自治條例事項稽查,拒絕稽查最重可按次罰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