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寵物藥 將允帶進國內
2016/05/06 06:00
行政院會昨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修法開放飼主可以從國外攜帶寵物用藥入境,供自家愛犬愛貓使用,防檢局長張淑賢強調,輸入的種類、劑型和數量另行公告,生物藥品如疫苗、抗血清藥物除外,因恐將國外疫病帶進台灣。
草案也增訂動物用藥品的標示和宣傳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的成分或效能,違者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上市前的畜禽、水產與蛋,如藥品殘留不合格,過去僅要求不得屠宰、加工,修法進一步規定「不得移動、轉讓」;殘留期比較長的動物用藥,飼主可在期間內申請複驗,若不合格,必須在7天內化製、銷毀。(記者鍾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