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水有害物質 增31項
2015/07/14 06:00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環保署昨天召開《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的「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原本的三十項有害物質將增為六十一項,但其中十項較有疑義的種類暫緩公告,分別為苯、乙苯、銦、鎵、鉬、硝酸鹽氮、氟化物、氟鹽、錳、硼,其餘新修正項目預計一個月內公告。
其中10項暫緩公告
現行放流水「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自九十一年公告至今逾十二年未改,今年四月法院宣判「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勝訴(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污染事件)後,環保署爰將該廠址地下水曾檢出超標的二氯乙烷、二氯乙烯、四氯乙烯等化合物也一併納入有害健康物質,原本的三十項有害物質重新修正為總計達六十一項,但污水排放檢驗項目增加與標準提高,卻讓業者憂心忡忡,昨日紛紛提出異議。
工業局代表昨以鹽巴為例指出,鹽吃多也會危害健康,是否也要列入有害健康物質?並非有害就要列入,而應經過篩選。石化公會代表則認為,重點不是有害物質種類而在於暴露劑量,例如台灣放流水標準乙苯是0.4ppm, 美國飲用水標準是0.7ppm,「台灣放流水標準比人家飲用水標準還嚴」,建議應先做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再公告較合理的標準值。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譴責,業者為了自身利益,不希望標準設得太嚴,但台灣還有一些村落是直接飲用地下水,為維護民眾健康贊成加嚴。
擔任主席的環保署水保處長葉俊宏決議,有疑義的十種有害物質先暫緩公告,其餘確定項目預計一個月內公告。他也強調,事業必須符合「有害健康物質種類」、「超過管制標準」及「故意」行為等三項才會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