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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空污總量管制 6月30日上路

2015/06/27 06:00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千呼萬喚始出來!去年底就預告的「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經過多次研商,環保署與經濟部終於將在六月卅日公告實施;新法上路後,高屏地區既有工廠的指標污染物在三年內必須減量五%,廠商若未達標,可處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持續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廠商未達標 最高可罰一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於民國八十八年納入空污總量管制條款,但經濟部、工商團體擔心管制恐拉高營運成本、影響產業發展,始終無法取得共識;隨著近年環保意識抬頭,加上總統馬英九在四月接見環團時背書,總量管制條款訂了十六年終於要在下週二上路。

高雄和屏東是全國「唯二」臭氧和懸浮微粒濃度都超標的縣市。環保署空保處處長陳咸亨表示,高屏地區重工業密集,環境負荷沉重,臭氧與懸浮微粒(PM10)都屬於不合格的三級空氣品質區,且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也高於全國平均,故從總量管制下手,另搭配經濟誘因來改善空氣品質。

根據環保署計畫,第一期管制時程為三年,管制污染物種類為粒狀污染物(TSP)、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四種,根據污染物不同,只要既有工廠的排放量超過五噸或十噸的法定規模,該污染物就須納入總量管制。

陳咸亨說,被納管的五五七家廠商可選擇過去七年中的一年當作排放量基準值,並在三年內把管制污染物減量五%,若屆期未改善,可處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另限期改善,未改善按日連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至於新設或擴廠達一定規模的業者,也應取得足夠的抵換額度才能營業。

可以交易排放量為配套措施

陳咸亨強調,推動總量管制是希望廠商減量,並以抵換額度交易機制為配套措施,由於擴廠業者向他人購買額度的抵換比例為一.二比一,可促進實質減量。他也補充,既有工廠不得購買抵換額度,且必須連續監測兩季才能確認減量成效,估計最快明年才會有交易發生,每噸抵換額度的價格可能落在二萬到三萬元之間;此外,各地方政府若透過政策減少車輛空污,產生的削減量經中央認可後,也能釋出到抵換交易市場。

空保處指出,計畫公告後業者有一年的時間申報認可排放量,若試行順利,三年內包含中彰投、雲嘉南兩大區域也會加入空污總量管制的行列;而在第一期總量管制結束前半年,空保處將依照空污改善情形檢討計畫,重新訂定第四到第六年的減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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