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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言論自由 NCC宣布停審節目

2014/11/27 06:00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宣布,因《廣播電視法》中的節目輸出、入審查規定牴觸國際公約的言論自由精神,即日起停止適用,僅中國節目輸入須經文化部審查;外界質疑此舉越權、應先修法再廢止。NCC表示,兩公約的國內施行法有授權,未來也會修法因應。

廣電法牴觸國際公約言論自由精神

NCC主秘兼法律事務處處長何吉森解釋,廣電法於一九七六年制訂,其中多數涉及言論審查的法規已不合時宜,廿八條規定任何節目輸出、入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新聞局、NCC十幾年來都沒受理過節目輸出、入的審查案件,目前熱播的韓劇、日劇都是直接輸入播出。

直到今年三月收到「台北流行音樂廣播公司」申請「Pop原創品味」節目輸出到中國的東方廣播電台,NCC才發現該規定牴觸二○○九年特別針對兩公約制定的國內施行法,昨經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停止適用,中國方面另法管理。

兩公約全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NCC表示,依其十九條,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中國節目仍需經過文化部審查

外界質疑NCC越權、不經立院就逕自廢除法規。何吉森表示,NCC三月送廣電法廿八、廿九條停止適用建議案進委員會審查,至昨天通過決議已過半年,期間曾去函法務部,法務部認為相關修法程序還沒完成前,可優先適用兩公約。

何吉森強調,傳播科技太過方便,業者未來節目輸出、入皆不用申請,但依照「兩岸關係條例」,中國節目仍需經文化部審查才能輸入台灣。

政大新聞系教授劉昌德認為,依國際趨勢,對媒體內容多採事後審查,並將事前審查降到最低,從兩國際公約的言論精神來看,是較好作法。

黃國昌籲政府落實尊重新聞自由

「個案上NCC的法律論證沒錯,但政府對兩公約遵守有高度選擇性。」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表示,認同NCC決議兩國際公約優先於不合時宜廣電法規範的作法,但希望政府能更一貫落實對新聞自由的尊重。

NCC去年推動反媒體壟斷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如今不知在哪?呼籲政府應全面檢視所有法令,加速修法、立法,確實維護兩公約的言論自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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