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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騎車撞傷人 判賠一百三十六萬元

2008/01/26 06:00

〔記者鮑建信、洪臣宏/綜合報導〕高雄縣徐姓同學騎腳踏車與同學在學校操場追逐嬉戲,自後撞倒林姓老婦人成重傷,高雄高分院認定徐有過失,判決家屬賠償一百三十六萬元確定。

徐母激動地表示,有些撞死人的案例都沒賠那麼多,司法還有公平、公正嗎?是否賠款,她說還要跟律師研商。徐母指出,對方委請三位律師提告,簡直就是要置他們於死地,把律師費轉嫁給他們。

影響孩子心情 還在心理輔導

她說,傷者從一開始要求三百九十八萬元賠償,到現在的判賠金額,都不合理,這事件對兒子影響很大,到現在還在做心理輔導。

年近七十歲林姓婦人指出,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晚上七點多,當時國三的徐姓少年與同學在鳳山市鳳山國中操場內騎腳踏車,相互追逐玩樂,當時她正在跑道健走,被徐撞傷倒地,造成顱內出血、頭部外傷等,經送高雄長庚醫院治療。

林婦說,出院後遺有腦外傷後遺症、右側冰凍肩、平衡失調、步伐不穩等病況,要求醫療、看護和精神撫慰金等共兩百八十一萬元。

徐姓家屬指稱,對原審判決其支付二十四萬元不爭執,但認為林婦出院後,已無須專人看護,要求賠償沒有理由,並因本身經濟狀況不好,請求五十萬元精神撫慰金過高。

二審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學校下課後開放讓外人運動,眾所皆知。徐姓同學騎乘腳踏車,在操場追逐嬉戲,並自後追撞林婦明顯有過失。

又查,依據醫院鑑定報告,林婦腦部確有受傷,需要依賴別人,尤其在安全部分,白天的確需要有人在旁協助日常生活有關進食、沐浴、如廁等事項,晚上則不用,認定被告須賠償看護費用。

徐姓少年直說︰「誇張!這輩子第一次犯錯,就受到如此大的懲罰。」他表示,這以後只會讓他更畏縮,什麼事都不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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