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糾醫師須舉證 學者憂增加醫療成本

法務部和衛福部去年已決定在台中、彰化、台南、高雄等地,合作試辦為期一年的「偵查中醫糾案件之調解及初步鑑定制度」計畫。(記者吳亮儀攝)
〔記者林彥彤、項程鎮/台北報導〕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提出的醫療疏失指控,最高法院判決應由醫師負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發回更審。由於實務上罕見,引發關注。林口長庚醫院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主治醫師、政大法律系兼任教授林萍章認為,此判決恐引發寒蟬效應,導致預防性醫療和醫療耗費增加。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法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
林萍章指出,台大法律系曾統計過,一旦舉證人轉換成被告人,被告人敗訴機率從原先十五%增到四十二%,這是因法律已假設被告人有疏失,若無法順利舉證證明自己沒錯,就表示有錯。
避免醫糾 恐須按家屬要求檢查
林萍章說,大部分醫療糾紛都是由原告自行舉證,舉證人轉換的部分僅約十%。轉換原因通常是所有過程都是被告者完全掌控的範圍,比如糾紛發生在手術房內,原告不在場,或是被告者有明顯醫療疏失。此案發生地點在開放場所急診室內,因此判斷較像是被告有醫療疏失,如未執行做電腦斷層,這部分就要看法官是如何判定。
林萍章認為,關於電腦斷層檢查的時機依據,《輕度及嚴重頭部外傷治療準則》明確規定什麼時候須強制做檢查。此判決恐導致未來無論患者狀況是否嚴重,只要家屬要求,醫生就給予預防性醫療,以免引發可能的醫糾,恐導致醫療成本增加。
醫界推醫糾刑責除罪化 不了了之
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長期受到醫界關注,不少醫師抱怨行醫救人卻動輒得咎,醫界一度推動修法希望將醫師的刑事過失責任除罪化。不過,法務部研究發現,醫師因醫療糾紛被病人和家屬提告的人很多,但判刑的很少,最後各方協調後,決定擱置修法方案。
一名資深法官指出,不少媒體報導認為,醫療糾紛的發生,七至八成與溝通有關,如何增進醫病間溝通,是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課題。
擬擴大試辦醫糾調解、初步鑑定
法務部和衛福部去年已決定在台中、彰化、台南、高雄等地,合作試辦為期一年的「偵查中醫糾案件之調解及初步鑑定制度」計畫。希望在進入耗時五至九個月的一般醫療鑑定前,能最快在兩週內先做出初步鑑定,讓民眾參考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衛福部指出,台中曾先試辦上述調解及初步鑑定制度,約五成調解成功,因此擴大試辦。若成效不錯,將推廣到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