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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代製大統假油 判沒收8億不法所得

頂新公司屏東廠代製大統長基油品攙偽案宣判,頂新不法所得近8億元應沒收,另罰款800萬元。(記者邱芷柔攝)

頂新公司屏東廠代製大統長基油品攙偽案宣判,頂新不法所得近8億元應沒收,另罰款800萬元。(記者邱芷柔攝)

2017/04/26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頂新公司代製大統長基油品攙偽案,屏東地院昨天審結宣判,頂新公司不法所得近八億元應予沒收,若無法沒收,應予追徵,另依違反食安法判罰頂新八百萬元,頂新公司油脂課長陳聰筆、屏東廠長曾啟明及品管組長蔡俊勇等三人,依共同犯詐欺罪分別處以兩年、六個月及六個月徒刑,曾、蔡兩人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若無法沒收 應予追徵

台北、彰化及屏東地檢署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聯合偵辦大統長基油品違法添加銅葉綠素及攙假案,查出頂新公司從大統長基購進低價攙偽油品,再更改包裝以子公司味全品牌上市,賺取暴利,引發消費者恐慌。

3主管依詐欺罪判刑

屏東地檢署一○三年偵結,認為陳聰筆、曾啟明及蔡俊勇等人在頂新各司要職,知悉大統長基油品攙偽或添加違法添加物,卻基於詐欺取財,從九十六年起陸續向大統公司購入攙偽、假冒或添加違法銅葉綠素的橄欖油及葡萄籽油運送至頂新屏東廠,利用不知情員工製造分裝並販售,嚴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旨意,且犯後態度狡飾未具悔意,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違食安法 另判罰800萬

檢方並計算出被告頂新公司攙偽商品銷售及代工收入七億九千餘萬元,獲利超過五千一百萬元,遠高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四十九條第一及第五項罰款上限八百萬元,建請法官加重頂新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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