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開車門肇事 最高可罰3600元
2016/06/23 06:00
台灣每年發生3000多起亂開車門導致車禍的案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汽車駕駛人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計程車或租賃車輛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則處罰該乘客。
修正草案也新增,計程車駕駛人犯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強暴、媒介性交、散播猥褻影片等性犯罪,經判刑確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執業中則吊銷駕照。
(記者陳鈺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