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撿屍迷思」歧視多 婦團記者會破除

2014/02/12 15:37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現代婦女基金會去年協助250件性侵案,50件是酒後遭性侵案件,佔2成,尤以半夜2點至3點,出入KTV、夜店情況最多,有伺機尋找酒醉者,或計畫性請酒勸酒,灌醉後再帶離性侵,網友把這種「將喝醉無意識女生帶走猥褻或性侵」的行為稱為「撿屍」。

現代婦女基金會下午召開「撿屍不是性,小心情人劫」記者會強調:「撿屍就是性侵害、撿屍就是犯罪」!但檢視網路上對撿屍的言論,卻發現同情加害者、貶抑受害者多,充滿性別歧視迷思。

現代副執行長林美薰指出,網友對男性撿屍者的迷思用語包括:「被仙人跳」、「不用錢最貴」,及「價錢沒談好」、「不是高富帥」、「不是外國人」所以被告;網友對去夜店喝酒的女性,則貶抑得多,如「破麻」、「女性沒伴就是可以上」、「去夜店喝酒就是想被幹」、「有得爽、事後又有司法撐腰和解拿到錢,又不被叫做性交」。

她提醒,網友對「撿屍性侵」存在五大偏見,亦反映出撿屍者的想法,如「女性去夜店就活該」、「喝爛醉就是引誘」、「喝醉性侵沒有痛苦」、「沒反抗就是同意」、「女性落單表示自己想要被撿」。

基金會董事賴芳玉律師強調,女性有參與夜生活的自由,不能把「酒醉的女性」與「同意性行為」劃上等號,網友往往忽略酒醉者本身缺乏行為能力,更無法清楚表達性自主的同意與否,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或趁機猥褻,包含對「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前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後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節慶前後撿屍案件增,情人節將屆,林美薰呼籲「潮男不做撿屍男、型女結伴不落單、夜店安全要維護、你我留心保平安」。現代婦女基金會性侵害/性騒擾求助專線(02)7728-5098。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生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