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教育部將校外實習學生分兩種 全教總:不應該

教育部將校外實習學生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兩種,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表示不應該。(取自全教總臉書)

教育部將校外實習學生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兩種,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表示不應該。(取自全教總臉書)

2018/01/04 19:46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教育部昨天公布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針對「校外實習」訂定權益保障、管理、收費、爭議處理、監督考核與罰則等規範,且將實習學生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兩種,但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天發出聲明表示,不應區分學生校外實習型態,應給予一致性的保障。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表示,校外實習目的在使學生提早體驗職場,建立正確的工作態度,並激發學生學習及進行未來生涯發展規劃,教育部研擬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將實習分為校外實習一般型與工作型,並據以明訂實習學生所得適用的權益,一般型實習生是以學習為目的,不進行額外勞務或工作事實,屬學生身分;工作型實習生則在學習外並有勞務提供,兼具學生及受僱者的身分,應符合相關勞動法規的規範。

林金財表示,但事實上,校外實習制度是替企業培育人才,給與實習生受僱者應有的權利不是增加企業成本,反而是幫企業建立人力資產,因此,給與實習生應有的受雇者權利,絕對是合情合理之事。更何況如何區分一般型和工作型,本身就是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倘若此部專法恣意給予差別待遇,將無法充分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對於目前學生到校外實習所面臨的諸多爭議,甚至導致傷亡的問題恐仍無法獲得解決。

全教總主張學校、學生和校外實習機構三方關係應明確化,實習生在學習及訓練的過程中,並無法全然免除勞務的提供,且難以明確區分屬於「工作型」或者「一般型」,因此不應區分型態,反應給予一致性的保障,並應該在此一基礎下將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專科以上校外實習應有勞基法或勞基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之適用,以維護實習生基本勞動權益。

對於草案第14、15條分別訂定工作型的校外實習合作契約,實習機構應依法為實習生辦理勞保、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一般型則免除實習單位的投保義務。林金財認為,依照勞工主管機關的解釋,校外實習如涉有現物、生活津貼給付,雇主仍應替受僱者投保,校外實習型態多元,應檢視現行各業別所適用的法規是否有與草案產生適用上的矛盾情況。

林金財也提醒現行實務上,有一定比例的學生在進入實習場所後,因工等因素致傷亡,專法應規範有效的預防並建立回報機制,供主管機關及學校查核及輔導,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生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