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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補教實名制 立院教委會今研修補教法

增訂補教實名制,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開會研修「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記者林曉雲攝)

增訂補教實名制,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開會研修「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記者林曉雲攝)

2017/05/17 11:05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作家林奕含疑因補教老師誘姦而自殺身亡,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逐條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增訂補教狼師條款,法律明訂「實名制」,委員們要求法律明文規定,應揭露補教負責人及補教老師的真實姓名,目前仍在討論之中。

教育部所提修法版本草案,第9條第3項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所為之廣告,不得為不實廣告或宣傳內容,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均應揭露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表示或表徵,或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官版草案採取的實名制,補習班不用改招牌,只是要讓學生和家長了解補習老師的真實姓名,與地方政府的執行應可一致。教育部法制處處長李嵩茂表示,公車上廣告、課表排課等對應的姓名須是真實姓名。

立委陳亭妃認為應該要採嚴格標準,法律訂定要清楚,避免地方執法時的混淆;立委許智傑認為,只要在法律上明訂揭露真實姓名,其他的是商業行為,依現行法令即可,不要管太多。

此外,修法草案第9條第4項,要求補教老師應先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立委蔣乃辛關切外籍人士擔任補教老師應一併納入規範,教委會原以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修改相關法令,但勞動部代表認為補教法明定清楚,勞動部即可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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