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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第2胎 育嬰留停勞健保規定放寬

勞動部指出,12月1日起,若雇主願意提供優於法令規定,最多可讓員工生育每名子女都有機會請滿2年育嬰留停,雇主增加的勞健保費負擔將由政府買單。(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勞動部指出,12月1日起,若雇主願意提供優於法令規定,最多可讓員工生育每名子女都有機會請滿2年育嬰留停,雇主增加的勞健保費負擔將由政府買單。(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6/11/08 18:18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會補貼雇主負擔的勞健保費,若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育嬰留停期間要合併計算;勞動部重新解釋,12月1日起,若雇主願意提供優於法令規定,最多可讓員工生育每名子女都有機會請滿2年育嬰留停,因此雇主增加的勞健保費負擔將由政府買單!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若第一名子女的2年育嬰留停還未結束,又有第2名子女出生,就要以後者為準,最多在第2名子女「滿3歲前」申請2年育嬰留停,但實務上有雇主願意優於法令,讓同時撫育子女2人的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用合併計算,只是受僱者原有的勞健保恐怕無法繼續,經考量立法意旨,勞動部決定放寬解釋。

12月1日起,優於法令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同樣可免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也可遞延3年繳納。

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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