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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搖民主憲政」鎮小江共諜案輕判 北檢上訴

台北地院判鎮小江(見圖)四年徒刑、其餘被告大部分緩刑,北院量刑屬輕縱,昨對鎮小江等八名被告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資料照)

台北地院判鎮小江(見圖)四年徒刑、其餘被告大部分緩刑,北院量刑屬輕縱,昨對鎮小江等八名被告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資料照)

2015/09/23 06:0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近來首名在台被逮獲的中國籍共諜鎮小江,透過我國退役軍官在台發展共諜組織,至少拉攏十一名現役及退役軍官變節,台北地院僅以集合犯論處一罪,判鎮小江四年徒刑、其餘被告大部分緩刑;台北地檢署認為鎮小江應論處十一罪,北院量刑屬輕縱,且被告所為已「動搖我國民主憲政之存續」,昨對鎮小江等八名被告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集合犯論處 「不符社會通念」

北檢昨表示,立法者未將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發展組織罪認定屬集合犯,一審逕行將相關被告解釋為集合犯,在事實及法理上均有待商榷;國防部日前也曾就此案多數被告獲判緩刑,表示無法接受、無法認同,希望檢方上訴、從重求刑。

北檢表示,鎮小江從九十四年至一○二年間,透過陸軍退役少將許乃權、空軍退役上校周自立,以及李寰宇、楊榮華、宋嘉祿等多名現役或退役軍官在台發展組織,替中國軍事機構進行情蒐,其各自單獨發展組織的行為,係屬數個獨立運作的組織。

北院日前認定鎮小江等八名被告,是基於單一犯意,以集合犯論處一罪;北檢則指如此論處,不僅與立法意旨相歧異,也與社會通念不符,以及與刑罰公平原則有悖,並認為鎮小江個別發展組織犯行所涉的發展組織共七罪、發展組織未遂有四罪,合計十一罪,應分論併罰。

北檢指出,鎮小江藉吸收我國軍現役或退役人員,替中國軍事機構刺探、蒐集我國軍情資料,遍及各軍種,造成我國國防虛設、門戶洞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情節重大,並動搖我國民主憲政之存續,考量所為已悖於國民忠誠國家之義務,所以提起上訴。

變節判緩刑 「無異鼓勵效仿」

此外,針對遭吸收的空軍退役上校周自立,北檢指出,周自立明知現代國防首重空防,竟引介空軍飛行員替中國刺探、蒐集空防軍情資料,為私利置空防於不顧,且偵查及審判初期均飾詞否認犯行,直到見證據不利於己才承認,難認有悔意,一審宣告周自立緩刑五年,無異於鼓勵其他軍職人員群起效仿。

法界指出,所謂集合犯,指的是構成犯罪行為要素中,本身集合同類型的行為反覆實施,因此只論處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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