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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拍買到凶宅 只能自認倒楣

2010/09/12 06:00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同一戶凶宅,前後法拍三次,三次都有人傻傻不知情得標,前兩次得標主事後才得知凶宅,卻無法主張權益,只能選擇眼睜睜被沒收保證金,這一切只因法院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究竟是法令趕不上時代?是法官太恐龍?還是人民活該倒大楣?

原屋主一家四口燒炭 三度法拍

婦人吳麗玉與丈夫打拚多年,決定買一棟屬於自己的房子,夫妻倆考量經濟狀況後決定買法拍屋,向法院標到台北縣三峽鎮一戶法拍屋,繳交九十四萬元保證金後,以總價五二八萬元買下,事後才知竟是曾發生轟動三峽、一家四口燒炭自殺身亡的「凶宅」,吳麗玉嚇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認為,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法院並無主動調查是否為凶宅的義務,駁回她的異議。

「這種凶宅,免錢送給我也不要!」吳麗玉不滿地說,這戶凶宅早在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就被一位李姓女子投標買下,但因凶宅的問題才未繳納價金,後來又被法院拿出來拍賣而落在她手上,她質疑既有前例,為何法院仍舊不在拍賣公告上清楚記載「凶宅」?

更令人吃驚的是,吳麗玉因未繳完這戶凶宅的價金,導致今年四月廿一日被沒收保證金,九十四萬元平白無故飛走了,這戶凶宅卻三度被法拍,又以三七八萬元被標走,新屋主到底知不知道買到燙手山芋?記者昨無法聯繫上而無法得知;但這戶凶宅儼然成法院的「聚寶盆」、人民的「錢坑」,第三位得標主若重蹈覆轍,法院再拿出來法拍,不排除還會有第四、五、六…位被害人出現。

九十五年十二月廿七日,各家媒體以斗大標題刊登「一家四口燒炭兩週才被發現」,轟動三峽地區,原屋主是患有輕微憂鬱症的中古車商蔡豐亘,結束營業後,不堪債務壓迫,在十二月九日晚上,與妻子邱鈺芸寫下遺書,帶著三歲女兒、一歲兒子,在剛搬入四個月的新家燒炭自殺,兩星期後才被發現。

這戶凶宅被法拍,今年一月六日,五十歲的吳麗玉繳納投標保證金九十四萬元,以五二八萬元買下,但貸款時銀行告知是凶宅,吳婦嚇得詢問鄰居,確認事實後向法院聲明異議,並主張,因信任法院才投標買屋,沒想到拍賣公告竟沒有記載足以影響購買意願的「是否為凶宅」重大事項,故請求准予撤銷拍定程序,返還九十四萬元保證金。

但法官審理認為,若要求法院主動調查是否為「凶宅」,甚至其他可能影響拍賣價格因素,一則於法無據,二則恐將造成法院執行作業困難、程序的延宕等問題,一般情形下應無此必要,且司法事務官已在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拍賣公告詳細記載屋況等情形,吳婦應有時間主動查證,於是駁回異議。

吳婦表示,她當初曾到社區打聽,但附近住戶、管理員沒有告知,並非她沒有查證;她的丈夫更氣,自行上網搜尋資料打官司,卻發現基隆、高雄等地院有相同案例,當地法官認為,法院民事執行處未誠實揭露的訊息,屬交易上重大瑕疵,裁定撤銷拍定程序。他因而質疑法院有兩套標準,民眾該如何適從?

撤銷拍定與否 民眾質疑兩套標準

而一般民間買賣房屋,「凶宅」屬於重大訊息,若賣方隱瞞,則買方事後可訴訟要求退錢、拒買,但法拍屋卻完全無此保障。

法界人士表示,至今為止,即使全台各地院法官見解不一,但到了高院或最高法院,都沒有勝訴的案子,且「強制執行法」已規定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只要司法事務官訪查程序沒有瑕疵,民眾勝訴的機率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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