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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變相避稅 財部修「長庚條款」

財政部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也被外界稱為是「長庚條款」。(資料照)

財政部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也被外界稱為是「長庚條款」。(資料照)

2018/01/18 06:00

支出未達創設目的60~80% 不能免稅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為打擊財團法人淪為大財團控股機構、避稅管道亂象,財政部昨預告修正相關免稅適用標準,明訂依收入規模不同,與創設目的相符支出至少應達六十%到八十%,拉高適用門檻;並限制不可購買主要捐贈企業的股票、公司債,否則將喪失免稅資格。新制最快將於預告期六十天期滿後上路。

財政部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也被外界稱為是「長庚條款」。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是否需課稅,主要看是否符合該適用標準第二條規範的九項要件;舉例來說,依現制若達「當年度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高於收入六成」的門檻,就可免稅;若未達門檻,則須申報繳稅,僅股利所得,因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給予特別免稅優惠,而不需課稅。

不具名會計師指出,長久下來,一些大型財團利用財團法人當成控股機構,一年獲配上億、甚至百億元以上股利,卻可不用課稅,形成避稅漏洞。

財政部趁本次稅改,廢除所得稅法的股利免稅優惠,相關條文現正待立法院朝野協商通過。同時雙管齊下,預告修正免稅適用標準,拉高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占收入比重的門檻,由現行一律六十%,改為年收一億元以上者,占比須達八十%,年收五千萬至一億元者,占比須達七十%,其餘則維持現行。

買主要捐贈企業股債 將須課稅

此外,也限縮除主管機關法律核准外,未來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若再購買主要捐贈人或關係企業的股票、公司債,或擁有超過三分之一、由主要捐贈企業派任的董監事人選,或不正當讓利給主要捐贈企業的行為,將剝奪免稅資格。

會計師解讀,新制主要衝著大型規模財團法人而來,尤其是每年股票孳息上億大戶。以一年獲配股利五十億元的財團法人為例,與創設目的相符公益支出至少要達四十億才可免稅,規模越大越難規避,預估初期將造成一定衝擊。

會計師表示,因不溯及既往,對原有控股關係影響不大,但會限制未來增加持股空間;既然財政部有心導正財團法人公益性不彰亂象,未來也應配套加強查核,以免效果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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